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6-02-02 08:36:23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了有效应对我市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饮水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及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框架指南》《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二、工作进展
瓦房店市根据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公安、水利、环保、卫生气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位于瓦房店市水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具体负责各辖区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现予以发布实施。
三、范围期限
本预案适用于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三)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四)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五)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六)因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以及水厂输水母管、供水干管爆管、断裂等事件
四、主要内容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件的隐患。
(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我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分级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制订各级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安全应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五、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解读单位:瓦房店市水务局
解读人:王智(瓦房店市水务局饮水办)
办公电话:0411-85691819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