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5〕20号
发布:2025-11-28 10:1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了有效应对我市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我市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饮水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及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框架指南》《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件的隐患。
1.3.2 统一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我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分级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制订各级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3.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安全应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 因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以及水厂输水母管、供水干管爆管、断裂等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体系
瓦房店市根据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公安、水利、环保、卫生气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位于瓦房店市水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具体负责各辖区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安全重大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的工作。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起草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收集、分析、整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并治理潜在隐患。
(4)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等工作。
(5)协调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
(6)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7)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应服从领导小组的安排、调遣。
(1)水利部门应及时、准确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别、造成饮水不安全的原因,提出相应应急预警级别,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解决农村群众临时性吃水困难的送水任务,组织协调应急期间有关材料、设备的调配和维修。
(2)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全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检测、统计、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污染状况,向领导小组报告水质受污染原因、受污染程度以及评价水源污染后对人畜健康带来的危害。
(3)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水质的监测,疫病的防治和医治工作,有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护的能力。
(4)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洪涝灾害预报,气象情况,雨量和气象分析资料。
(5)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做好灾民群众的生产救灾工作。
(6)发改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修复计划。
(7)财政部门负责正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的安排、下拨和管理;会同领导小组公室做好重大应急措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8)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通讯线路的违法活动,保证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9)文化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有关法规,在突发性和应急性事件出现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的险情和灾情,及时向全市人民发布讯息,以此尽量减少损失。
(10)交通部门负责保证交通线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灾情时应急送水车辆畅通无阻。
(11)电力部门负责输、变电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加强输变电线路的运行和检修管理,保障电路畅通。
(12)通讯部门负责做好所辖通讯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话路畅通,出现突发性应急事件时,保证信息及时传递。
2.2.4 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水利、环保、卫生、交通、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
(1)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接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2.5 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1)拟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应急工作制度。
(2)准确掌握饮水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3)指挥、协调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2.6 村级水管员及供水单位人员职责
(1)水管员负责本村屯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应急处理。
(2)遵照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准确掌握当地饮水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乡镇水利站报告事故情况。
(3)协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及预警
3.1 预防
3.1.1 信息监测及收集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的重点在于及时掌握险情和灾情的发生,发展过程、变化趋势以及对群众生命和健康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以便通过及时有效的适时调度,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因此,灾情信息监测尤为重要。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市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指挥机构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遇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性事件而发生污染时,由环保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利部门提供水情,及该区涉及水库水位变化。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3.1.2 信息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1.3 预防措施
3.1.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农村饮水安全出现突发性事件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应急抢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安全饮水工作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应急抢险队伍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抢险设备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工程设施实施应急维修。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应急抢险物资,合理配置。在易受灾街道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通讯公司,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抢险通信畅通。健全水质测报站网、气象测报站网,确保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3.2 预防措施
(1)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的检查维修。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除平常的常规检查外,每年的4-5月份做一次彻底的检查维修。
(2)认真做好水源状况检查。对全市范围内易出现水源枯竭、水质污染的区域,要定期进行检测,环保部门对容易对水源造成污染的上游厂矿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产,防止饮用水源遭受污染。
3.2 预警
3.2.1 预警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事件要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中供水5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死亡(含10人,下同)或100人以上(含10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Ⅱ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集中供水为3000人(含3000人,下同)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Ⅲ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集中供水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集中供水为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10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3.2 预警发布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预警发布机关,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可通过通信、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告知。
4 应急响应
出现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向上一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
对应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饮水安全事件和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办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或村屯)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1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发布I级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4.1.1 工作会商
I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4.1.2 工作部署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办和供水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4.1.3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1.4 方案启动
(l)抢险救灾。当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2)医疗救护。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街道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1.5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2 Ⅱ级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4.2.1 工作会商
Ⅱ级响应工作会商由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4.2.2 工作部署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4.2.3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2.4 方案启动
(l)抢险救灾。当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2)医疗救护。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街道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2.5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4.3.1 工作部署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4.3.2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3.3 方案启动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和村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3.4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4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4.4.1 工作部署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供水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4.4.2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4.3 方案启动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4.4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5 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结束公告,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备案。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瓦房店市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明确责任人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和乡镇两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3 资金保障
市财政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办也必须设立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领导小组报管委会,申请调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5.4 物资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制订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件时,由事发乡镇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水利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准备一定数量的拉运水车、移动水处理车,储备一定数量的管材、水泥等建材,以及必要的消毒药片等,也可就近与主要供货商建立协作关系,由厂家、商家代为一定储备。同时,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物资等部门应制订应急送水方案和车辆调配方案。
5.5 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协调水利、消防、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成立市、乡、村屯三级一体化的应急队伍,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群众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6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8 电力、通信保障
电力、通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电力、通信保障制度和方案。应急期间,要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通信畅通。
5.9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10 技术保障
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办负责,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办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事发区域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恢复供水。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政府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常见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理
7.1 干旱期间农村饮水应急卫生处理
(1)启用备用水源时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规定。
(2)备用水源水要经过净化消毒制水工艺并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定。
(3)备用水源水域要设立保护区,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水、废渣、垃圾、粪便等。
(4)供水水源。要尽量距离畜厩、粪池、生活和生产污水排放口30m远。
(5)水质净化。对浑浊水加明矶等混凝剂,充分搅匀,待静置澄清后,弃去沉渣。
混凝剂使用方法:
明矾100-150mg/L,即25L(25kg)的桶,每桶加2.5-3.75g。
硫酸铝50-l00mg/L,即25L(25kg)的桶,每桶加1.25-2.5g。
碱式氯化铝30-60mg/L,即25L(25kg)的桶,每桶加0.75-1.5g。
(6)水质消毒。常选用稳定性漂(白)粉精(有效氯60-70%),漂白粉(25%)二氯异氰尿酸钠(又名优氯净60%)、灭菌片等。使用时将药片先放人碗中碾碎,加入少量水搅匀后,将上清液倒人水中混匀,半小时后方可使用。
使用方法:
井水消毒:投药量为每立方米(1000kg)井水加漂粉精片10片,或漂白粉10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4g,或灭菌片20片。公用井投药每日2~3次,家庭井每日1次(井水水量计算公式:水量(立方米)=井水深(米)x水面直径平方米(平方米)x0.8)。
缸(桶)水消毒:投药量为每100L水(2担水)加漂粉精片l~2片,或漂白粉1~2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0.4~0.8g,或灭菌片2片。
(7)饮用水需经煮沸后方可饮用。
7.2 洪灾期间农村饮水应急卫生处理(集中式供水)
(1)取用的水源水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其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2)经消毒后半小时,水中余氯应达到0.7mg/L,保证灭菌效果。
(3)饮用水必须经过煮沸后,方可饮用。
(4)退水后被淹没的水源和供水设施重新启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检查细菌学指标合格后方可启用。
(5)井水和缸(桶)水净化消毒与干旱期间应急卫生处理相同。
(6)水质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和使用方法与干旱期间应急卫生处理相同。而投药量则是干旱期间的1倍以上,即每立方米(1000kg)井水加漂粉精片20片,或漂白粉20~40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8g,或灭菌片40片。消毒半小时后,水中余氯应达到0.7mg/L。
(7)饮用水必须经过煮沸后,方可饮用。
(8)经水淹的井必须进行清淘、冲洗与消毒。先将水井淘干,清除淤泥,用清水冲洗井壁、井底,再除去污水。待水井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进行消毒,投药量为每立方米(1000kg)井水加漂粉精片100片,或漂白粉100~200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40g,或灭菌片200片。浸泡12~24h后,抽出井水,待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时,按正常消毒方法消毒,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