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5〕10号
发布:2025-04-23 16:02: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职责
  2.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5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瓦房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加强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市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救灾应急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在救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2.1.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武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市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有关同志担任。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提出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
  2.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防减救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会商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视情协调大连市有关专家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市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治安维稳、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市防减救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组成,协助灾区地方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3)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生活用水、燃气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应急物资运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协调做好抢险救援力量输送、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指导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5)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加强灾区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监狱、储备仓库、遇难和临时安置点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等部门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必要时经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指导协助开展网上涉灾等敏感信息的监测,发生涉事重大舆情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及处置应对工作。
  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人员,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救灾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本级应急救灾物资收储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现场出库发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受灾地区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和供气供热恢复工作;指导各涉农地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灾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等职责内工作;负责组织对主城区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与恢复,保障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设施并协助地方政府恢复农村公路交通设施;负责调查统计交通基础设施损失等灾情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数据监测和上报;负责统计水利基础设施损失和了解掌握旱情动态;指导水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抗旱保供水有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农业自然灾情信息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供;负责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备灾以及灾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调查统计种植业、畜牧业损失等灾情数据。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做好海洋灾害观测、预警和预报信息发布,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调查统计渔业损失等灾情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保障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地区和文物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文博场所及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规划、计划、采购、调拨,会同市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开展救灾慈善捐赠、促进开展紧急救护、加强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工作。
  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电力设施,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保障电力供应;负责调查统计电力基础设施损失等灾情数据。 
  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工作;负责调查统计通信基础设施损失等灾情数据。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市防减救灾办交办的临时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洪水预警信息、市海洋发展局的海洋预警监测信息、市应急管理局的森林火险、震情监测信息、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各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1.2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市应急管理部门须填录《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为准),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初报或者续报” 上报。
  4.1.3 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4.1.4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市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应急管理局补报。
  4.1.5 对于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应急管理局。
  4.1.6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4.1.7 受灾地区和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8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市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针对我市发生的自然灾害,当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死亡人数为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死亡人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25%以上,或15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负责同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根据灾情发展,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通报报告有关情况。市防减救灾委视情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启动救灾捐赠。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负责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大连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
  5.2.3 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负责同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通报报告有关情况。市防减救灾委视情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启动救灾捐赠。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负责新闻宣传、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大连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9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 
  (2)实地现场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发布信息。市防减救灾办与受灾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启动救灾捐赠。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3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6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 
  (2)实地现场指导。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发布信息。市防减救灾办与受灾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5.2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大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根据响应级别,分别由受灾地区乡镇(街道)防减救灾委负责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发生较大和跨乡镇(街道)界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防减救灾委负责指挥;发生跨市界线的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报大连市防减救灾委协调、指导,与相邻相关地区建立工作联系。
  5.7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市防减救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3 市防减救灾办督促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大连市支持的,及时向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省和大连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市级补助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上报上级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各涉农地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灾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8 由上级和我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市政府和受灾地区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需中央、省和大连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受灾乡镇(街道)须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6.3.5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市政府和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要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确定救灾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物资准备工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各通信运营公司应健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积极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和受灾乡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强化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卫生防疫、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3 各级政府建立社会捐助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消防救援等方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市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经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防减救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8.1.2 乡镇(街道)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1.3 市防减救灾办会同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瓦政办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