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2023-12-13 09:40:00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瓦房店市经验。
  三、工作进展
  文件起草后,通过公文传输网向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30天,期满无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征收缴库。调节金由瓦房店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按成交价格分级累进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出让价格在每亩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部分按20%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1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25%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30%缴纳;出让价格在50万元以上部分按40%缴纳。(二)以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入市收入的30%缴纳。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是指转让收入扣除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金(多次转让的按最近一次缴纳调节金对应的出让金)后的余额。
  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用账户,入市交易资金应当全部进入专户管理。村级增值收益(不含调节金)全部归属集体经济组织。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全额上缴瓦房店市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六、解读单位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  刘涛     办公电话0411-8561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