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瓦政规发〔2023〕2号
发布:2023-12-13 09:38:00
瓦政规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瓦房店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第二次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以下简称调节金)。
瓦房店市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契税。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调节金由瓦房店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瓦房店市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
(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按成交价格分级累进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出让价格在每亩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部分按20%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1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25%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部分按30%缴纳;出让价格在50万元以上部分按40%缴纳。
(二)以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入市收入的30%缴纳。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是指转让收入扣除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金(多次转让的按最近一次缴纳调节金对应的出让金)后的余额。不同方式分别按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 (含50%)以内部分按20%缴纳;增值收益在50%-100%(含100%)部分按25%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30%缴纳。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转股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10%缴纳调节金。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确定。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证明由调节金缴纳方举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取得成本。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拆迁、安置费用、青苗补偿、土地报批等费用。
2.土地开发成本。测绘、评估、配套设施及土地平整等费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位置、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二条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结算当日,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成交价款的缴纳进度同步代扣代缴增值收益调节金。市自然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其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缴纳。
(三)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凭出让价款结清单和增值收益调节金结清单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契税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要件。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五条 将土地成交总价款缴入瓦房店市级国库后,由瓦房店市财政局与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清算认定,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用账户,入市交易资金应当全部进入专户管理。
村级增值收益(不含调节金)按《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级集体经济增值收益分配使用及管理办法》规定,全部归属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集体资产。
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全额上缴瓦房店市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瓦房店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契税(契税以调节金方式由受让人缴纳)。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受让方和转让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实施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