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21〕72号
发布:2021-09-29 11:13: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益贫带贫、乡村振兴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辽商电商函〔2019〕331号)、《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实施方案》(瓦政办发〔2020〕5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补贴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升级版项目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经公开招投标,通过审核达到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项目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四条 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等商品化预处理设施、设备,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等方面。
(二)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等方面,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摒弃传统的各大物流企业使用自有体系配送的模式,保障在各种气候环境条件下,有效对全市电商服务站点实施充分的物流服务,对全市1个主城区和4个主要方向的物流线路,实施整体配送布局服务。
(三)支持智能分拣线升级和改造,增加分拣能力和完善分拣系统,满足4家以上快递物流公司同时分拣,为统一配送做好准备。
(四)支持电商物流仓储升级。深化电商资源整合,增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功能,提供技术支持、物流仓储、网络配送、线上线下融合等一体化服务。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等体系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以信息化为重点,在功能上做相应扩容提质,实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农户生产销售与公共服务中心对接。
第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及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一)支持公共服务中心技术手段、业务模块、培训营销、特色产品展示和直播产业服务等功能性升级改造。
(二)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采取统一外包装和统一标识等多种形式,指导农产品上行,提高线上线下交易效益,支持农产品品牌营销与建设,提升品牌知名度等方面。
第六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深化与院校、知名电商平台、专业机构的合作,升级电商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周期。
第三章 资金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商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市电商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申请,组织第三方审计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 市电商办依据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内容,为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白条列支,不得大额现金支出。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项目实施期内”指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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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