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九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规范互动,规范全市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依法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效率,有效破解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裁执分离”,是指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部分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即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制度。
行政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经过诉讼裁判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及拆迁裁决案件、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或者交还土地、恢复原状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市政府指定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为组织实施机关,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属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的,市政府为组织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街道、园区负责完成(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园区以下简称“属地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案件移交、指导相关文书制作、组织协调跟进强制执行实施等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卫健、应急、信访、供电供水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人民法院负责对强制执行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通知属地行政机关制定强制执行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包括:被执行人及相关人的情况,先行协调疏导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涵盖事后风险评估内容),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参与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与人员、物资配置,指挥、协调、监督组织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该实施方案经与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通过后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提交法院。
第六条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属地行政机关做好强制执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附行政决定书、法院裁定书等材料,并告知相关事项。
第七条 实施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或者交还土地、恢复原状行政决定的,在实施强制执行前组织实施机关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内容、限期履行义务时间及相关事项应当进行公告。
第八条 属地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最大限度促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确保社会稳定。
第九条 强制执行前,属地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执行工作。
第十条 组织实施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邀请人民法院派员的,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加,并对准予执行的法律依据进行释明。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时,属地行政机关应全程做好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证据保全工作。
参与强制执行人员,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执行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做出有损公务人员形象的行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主动搬迁腾空的,强制执行时属地行政机关应组织人员对被执行标的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逐一登记造册。对清点过程,属地行政机关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监督相关公证。属地行政机关负责将现场清点的物品运至指定处所,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领取的,属地行政机关制作领取物品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物品;被执行人逾期不领取的,属地行政机关应做好物品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属地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防出现意外情况。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遇被执行人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应暂停执行,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待暂停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被执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恢复的,由属地行政机关清理恢复。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六条 强制执行以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为准,不得擅自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组织实施机关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完毕后,属地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属地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强制执行卷宗,并于强制执行完毕后装卷归档,同时将卷宗复印件报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强制执行催告书(式样)
2.强制执行公告(式样)
3.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强制执行催告书
(以土地违法案件为例)
xxx: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瓦自然资监罚决字〔20xx〕许x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你送达。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上述事项,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催告书x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强制执行公告
(以土地违法案件为例)
被执行人xxx: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于x年x月x日作出瓦自然资监罚决字〔20xx〕许x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你送达。你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瓦自然资监罚决字〔20xx〕许x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瓦房店市xx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现向你发出强制执行公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x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其他告知事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xx镇(乡)人民政府(单位章)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