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瓦政发〔2019〕88号
发布:2019-09-23 17:36: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大连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大政发〔2019〕20号)、《瓦房店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瓦委发〔2018〕1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直接监管的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高危企业(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加油站)、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连市属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网点,由市政府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监管。

3.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明确监管行业企业或专业监管范围。

二、乡镇、街道监管的范围

市级直接监管以外的企业由乡镇、街道、经济区负责监管。

三、需明确的问题

1.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应配合、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立市、乡延伸到社区(村)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及时把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传达到辖区企业(含市政府各部门监管的企业),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辖区企业有关材料和工作信息。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瓦政发〔2011〕20号)同时废止。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