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9-04-24 09:59: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工程建设,如期解决低收入村饮水安全和氟超标等重点水质问题。本着“优先考虑贫困人口、重点解决水质问题、着力提升供水两率”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善运行管理,强化水源保护,保障水质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良性运行,保证有效供给。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大政办〔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加快解决农村饮水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工作,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主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审查、申报,施工管理、变更审批和工程验收等。
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计划编制、测量、规划设计等前期技术性工作和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督、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和档案建设;协助工程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运行管理体制。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使用管理和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计划审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型氟中毒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末梢水质监测,组织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卫生监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项目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工作。
市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类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项目选址,施工许可审批等。
市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指导、协调工程项目实施并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建设主体(即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及赔偿补偿等;办理施工场地的土地使用,障碍物的拆除及进场作业路的修筑等;按规定提供建筑面积施工用地,解决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协调施工单位与工程项目所在村屯之间的有关事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筹集受益群众的工程集资款和组织受益群众投工;学校工程的占地督查工程质量和进度,乡镇政府以下的建设筹款资金监督和管理;按规定上报工程进度;做好水质化验工作;做好竣工工程的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和申报制,在项目实施前要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法、建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采取受益群众签字(或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村委会申请、受益乡镇及办事处公示和逐级申报的方式,确定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实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广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工程项目所在村屯的群众是工程的受益者。受益群众应承担缴纳工程筹资款、根据施工要求配合乡村做好赔偿补偿等工作、监督施工质量、实事求是反映施工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每项工程分A、B两个分部工程进行招标,A工程为水源工程;B工程为配套工程。
水源工程建设(A工程)由经过审定,具备《水源工程建设资格审定条件》和相应资质的钻井施工组织参与投标。
配套工程建设(B工程)由经过审定,具备《工程施工审定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施工组织参与投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责任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上报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逐户填写《受益群众意愿调查表》,原则受益群众同意率达到80%(受益户数/常住户籍数)以上方可申请建设计划,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愿,使群众了解饮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派专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新建工程计划申请以乡镇政府文件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工程建设开工前,按照质量监督建设要求成立各种机构和制度,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事项。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水行政部门、水利服务站、监理单位和村民代表“四位一体”的质量控制机制。工程项目采取质量监督机构分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
机井工程分别在变径前、钻井中检查是否按规程施工;洗井、抽水试验和成井移交采取逐井现场验收;其他类型水源工程要具有水量和水质检测依据。
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单元、分部(即泵房、高位水池、管网系统)、单位工程采取分项验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主要任务。
(一)水源建设。根据需要确定水源水量标准,水源依照水源水量标准实行保水建井。按照建井技术要求施工,并提交抽水试验报告和柱形图,为工程设计提供水源依据。
(二)水质化验。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水源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取水样,送交有化验资质的中介机构化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要在实测的村屯平面图上规划,村屯平面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2000。工程设计要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管理需要,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管网布置图、管网水力计算图、工程设备材料规格、型号、标准、材料及工程量等。工程设计要经领导小组、建设单位和受益村审查认定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施工。工程施工采取招投标制。工程造价实行固定总价,确需变更的施工内容,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领导小组审核,下达变更通知单后,方可变更施工。
(五)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通过试水、试压后,由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并投入运行,办理完工移交手续。
(六)完工验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供水,经村逐户调查征求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有关材料,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逐项进行复核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填写《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工程逐一进行验收并做质量评估,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资产移交。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将工程项目资产(包括投标建设工程、群众投劳工程、群众集资)全部移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工程进入保修期,质保期为1年。
(八)工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以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以村委会为主体的管理组织(或受益群众组织的用水管水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委托有水利专业性较强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二)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三)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采取合理低价原则。
(四)工程所使用的水泵、消毒设备等设备、配套设施采购,按设计要求标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避免不合格设备进入。
(五)工程所使用的管材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和辽宁省水利厅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工作的要求落实,在入围水利部饮水中心和水利厅管材范围内的企业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水利专家,在成员单位的监督下选定管材企业。
(六)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实行进度控制,项目招标的控制价经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由水行政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价,拟出招标控制价,由主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招标。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工程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群众投入到饮水工程项目中的建设资金。市财政局是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工程项目资金,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及受益群众自筹资金组成。入户工程部分,采取受益群众筹资筹劳方式(低收入村除外),每户筹资500元。其中300元上缴至财政局, 200元入乡镇政府及办事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工程建设中必须的补偿及赔偿费用。
低收入村的占地动迁、三通一平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及受益群众共同承担。
(二)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市本级管理,市本级财政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总体平衡使用,工程项目资金不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形式,以合理低价中标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即为中标价格,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程价格,如确需更改、变动项目的施工方案和价格,必须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和批准方可实施,并实行备案管理。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垫付资金,工程量完成50%,拨付30%资金,工程完式验收合格后,拨付60%资金。待工程决算审核后再拨付余款。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前,由水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意见函,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拨付工程项目款时,按工程实际发生额扣10%工程保证金,时间为1年。1年后,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再将工程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级建立资金的审核检查制度,将检查列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工程决算报告及时上报至财政决算审核部门,进行决算审核,并提供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06〕136号)。
正文:瓦政发[2019]46号.zip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