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瓦房店市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9-03-27 14:4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瓦房店市文物审查委员会,印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瓦房店市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瓦房店市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瓦房店市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我局于2019年2月18日制定并下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瓦房店市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市文物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矛盾问题,指导市文物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作,督查落实审查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督查落实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审批事项,并提出意见;审查新增加和补设的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瓦房店市文化和旅游局,吕美峰0411-85611550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瓦房店市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