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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瓦房店市畜禽养殖 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关闭 或拆除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

瓦政发〔2018〕135号
发布:2019-01-03 14:50:00

瓦政发〔2018〕135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瓦房店市畜禽养殖
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关闭
或拆除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瓦房店市九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为全面完成禁养区关闭工作,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关闭或拆除实施方案》做如下修改:
  一、原方案“四、补偿政策” ,“(一)补偿内容”中“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只关闭不拆除,鼓励业主利用现有设施设备转产,每场(户)给予评估金额40%的补偿”。修改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拆除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和养殖设备的,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只关闭不拆除的,按评估额40%给予补偿;部分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评估金额给予补偿,保留部分按评估额40%给予补偿。养殖设备未拆除的,视为未关闭,不予补偿。
  二、原方案“四、补偿政策”,“(二)主要项目补偿标准”部分删除其中“5.缺少相关手续扣减部分补偿资金:对于缺少环保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每缺少一项,扣减应补偿资金总额的5%。”
  三、属地政府要对辖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逐户下达拆除通知书,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部分,视为业主自行保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和相关单位职能按照原方案要求不变。
  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和修改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工作。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