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瓦房店市畜禽养殖 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关闭 或拆除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9-01-03 11:35:00
 为全面完成禁养区关闭工作,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制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关闭或拆除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瓦政发〔2018〕13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因资金困难,我市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补偿标准较普兰店区、庄河市低,养殖业主一直大面积到国家、省、大连市相关部门和市政府上访,要求我市提高补偿标准。为全面完成禁养区关闭工作,参照普兰店区、庄河市补偿标准修改我市原有禁养区关闭方案,使我市补偿标准与周边区、市补偿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平稳关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6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79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的通知》(瓦政发〔2016〕70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三项内容。
(一)对于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中,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养殖场调整关闭搬迁补偿政策。
(二)修订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需提供的相关手续。
(三)规定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拆除的养殖场(户)拆除时限。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筠
电  话:0411-85614413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瓦房店市畜禽养殖 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关闭 或拆除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