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坚决遏制钢铁 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专项工作的通知
瓦政发〔2017〕3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坚决遏制钢铁
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
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辽宁省下发了一系列有关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通知,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同时,国家针对部分地区在之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和严厉追责,并明确指出了有关地区“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核查工作走过场、漏报瞒报不报、查处不力”等问题。2017年2月7日,省政府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好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部署,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违法制售“地条钢”行为,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拉网式”排查要做到不留死角,确保我省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为开展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坚决遏制钢铁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是“去产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上级和我市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照2017年1月13日《关于大连市遏制钢铁违规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会议纪要》(大发改工业字〔2017〕1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要求,主动出击、严防死守、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扎实有效、不折不扣地开展和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确保完成国家和辽宁省下达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项指标任务。2017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重点是: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等违法违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严禁新增产能,防止已经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
针对各地区发现的违规落后产能,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并按照“四个一律,一个确保”(即:“一律停产、一律断水断电、一律拆除、一律严肃处理,确保稳定有序”)的要求,果断采取措施。
三、坚决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彻底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做到应停尽停。
2.对于违规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做到彻底拆除冶炼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和设施。
3.除铸造企业外,炼钢企业的中频炉、工频炉,未批先建或未批建成等违规产能涉及的转炉、电炉一律停止生产,封存设备。
4.对涉及关停、拆除封存生产装备和设施的企业,保留现场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以存档备查。
5.对获得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状态,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产能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手续。
我市坚决严控新增产能,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不为新增产能的项目办理供地、能评、环评、生产许可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切实组织开展好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
四、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是我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我市钢铁行业“去产能”的具体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村(社区)要逐级负责,层层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要按照《会议纪要》及本通知有关要求,针对遏制钢铁行业违规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面周密的、可操作性强的、具有长效性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责任。
发改局和经信局要加强产业政策指导,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关。
经信局负责加快推动淘汰和退出钢铁行业落后产能,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关停并转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厂、小轧钢企业和“地条钢”生产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钢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审批的把关工作,对经销“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及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负责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
国土局负责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问题。
环保局负责依法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局负责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城建局、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水利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建设工地的执法检查,严禁在建设施工中违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钢材制品。
公安局配合参加清理、整治执法行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负责依法处置各类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监察局负责对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的事件开展行政问责。
五、保障措施
1.畅通举报渠道,保持高压态势。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举报线索要逐一核实,一经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果断采取措施。
2.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各部门要立即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辖区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各项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各村(社区)要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构建严密的监管网络。
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向市政府提交承诺函。按照统一的承诺函格式,结合各自的任务,做出承诺,于4月10日前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发改局工业科。
4.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有关工作措施,全力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再开展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排查,并于4月2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钢铁行业违法违规新增产能、违法违规制售“地条钢”最新情况形成工作报告,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发改局工业科。
附件:清理钢铁行业违法违规情况承诺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清理钢铁行业违法违规情况承诺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和《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790号)要求,现将我乡镇(街道)经济区清理钢铁行业情况相关工作承诺如下:
一、XX乡镇(街道)经济区对本辖区遏制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二、我乡镇(街道)经济区按照国家、辽宁省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于2017年5月30日前彻底拆除已列入辽宁省违法违规问题清单中的企业冶炼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和设施。
三、我乡镇(街道)经济区对辖区内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及“地条钢”制售企业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后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立即进行拆除。
四、2017年6月30日以后,我乡镇(街道)经济区辖区内不再有钢铁行业违规、落后产能。
五、我乡镇(街道)经济区切实履行妥善安置职工工作责任,摸清涉及职工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细化做实职工安置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区域性失业率大幅攀升。
六、我乡镇(街道)经济区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冶炼项目。
特此承诺。
附件:XX乡镇(街道)经济区钢铁行业违法违规整改 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拆除装备、企业地址、 处置时间、处置措施及方式等内容)
XX乡镇(街道)经济区
2017年 月 日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坚决遏制钢铁 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专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