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市直各部门:
现将《瓦房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房屋区域调整系数表
2、楼层调整系数表
瓦房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出售公有住房价格
购买各类房屋拥有部分产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价皙定为:暖气楼537元,非暖气楼447元,瓦房、捣制房358元,平房322元。
购买各类房屋拥有全部产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暂定为:暖气楼630元,非暖气楼525元,瓦房、捣制房420元,平房378元。
二、职工购房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的工龄(年)乘以2计算。经测算我市职工每建筑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3.20元。
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计算:在职职工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时间;离退休职工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间。
三、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房面积标准:按《瓦房店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办法》(瓦政发【1992】1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不子优惠。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价计算公式及有关规定:
(一)部分产权每建筑平方米售价计算公式
售价 =(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額 x购房职工工龄 ×2)×(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329×现住房折扣率]×(1+朝向调整系数+设施调整系数+区域调整系数+楼层调整系数)。
现住房折扣率暂定为5%,年折旧率为1.5%,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二)全部产权每建筑平方米售价计算公式
售价-[成本价x(1-年折旧率X已竣工使用年限)-(年工龄折扣额 x购房职工工龄x2)]X(1-8%)X(1+朝向调整系数+设施调整系数+区域调整系数+楼层调系数)。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7项因素。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80年计算。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类区、楼层调整系数按修改后的调整系数执行(调整的系数见附表)。
(四)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屋价给子售价20%的优惠。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向购买全部产权人提供不超过实际购房款30%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六)各类公有住房出售评估最低限价每建筑平方米:
部分产权:暖气楼102元,非暖气楼85元,瓦房、捣制房68元,平房61元。
全部产权:暖气楼120元,非暖气楼100元,瓦房、捣制房80元,平房72元。
(七)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明确产权。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确定,经测算,1994年我市个人产权比例确定为85%。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下发的住房制度改革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