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2〕15号
发布:2022-06-08 09:12: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届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原则
(一)本方案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49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略做调整,适用于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方案的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协商以及据实评估的原则。
(三)本方案确定实施后立即发布征收公告,并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影像固化,做为征收工作的基础依据。
(四)征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工作前,需签订征收工作保密协议,确保征收工作相关信息不泄露,若有泄露,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后,通过抢栽、抢种、抢建等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补偿。
(七)涉及林地的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九)本方案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安置内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本项目征收工作专班议定。
二、补偿规定
补偿规定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文件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每亩补偿3.3万元;未利用地每亩一次性补偿2.64万元。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本项目按照一年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即0.495万元/亩给予补偿。用后必须恢复土地原貌,耕地要达到耕种条件;林地要达到林业生产条件并按规划实施造林。
(二)地面上下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1.日光温室补偿:竹木土墙每平方米55元,竹木砖墙每平方米75元,钢筋砖石墙每平方米100元,拆除后剩余长度不足60米按全长补偿。
2.冷棚、拱棚补偿:竹木结构高度1.7米以下(含1.7米)每平方米10元,竹木结构1.7米以上每平方米25元,钢筋结构每平方米35元,拆除后剩余长度不足60米的,按全长补偿。
(三)本方案未调整部分仍按瓦政发〔2011〕23号文件执行。
五、本方案只适用于瓦房店市辖区内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的征收工作。
六、本方案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玉章 常务副市长
黄显刚 副市长
副组长:韩冬梅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朱洪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郑长秋 市财政局局长
初正新 市发改局局长
仵 娟 市司法局局长
毛加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义文 永宁镇镇长
李成业 赵屯乡乡长
田日宽 太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雪蛟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韩冬梅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原水管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