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1〕43号
发布:2021-08-25 10:3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业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应该通过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及市长办公会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政府其它党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各一名领导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督考办主任,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列席。与议题有关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邀请市政府其它党组成员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市政府督考办主任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市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计划、方案、政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整意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及命令事项;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辽宁省、大连市召开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题事务;
    (三)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统筹安排全市性重要活动;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有关部门须填报《提交政府会议审议决策事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牵头研究,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
所有议题在提交常务会和办公会之前要严格程序。议题申报单位要召开党组(班子)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并将意见上报至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召开专题调度会进行研究,议定出完整可行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部门组织材料报送至市政府办,履行上会程序。会议正式召开前,由市政府办将已有议题汇总后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除特殊情况外,不许临时增加议题;条件不成熟的、不审慎的议题不得报送。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按程序进行初审、报批。
    第十二条  分管副市长或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及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分管副市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市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相关材料印刷完毕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20分钟到达会场。
    第十六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副市长依次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简练、准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议题送审表、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考办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政府办主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接到督办通知3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考办。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一般不随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上交”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