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失效】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1〕41号
发布:2021-08-17 16:42: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九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商业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商业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进一步推动我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运营,尽快发挥商业综合体项目对优化经济结构、加大有效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推进我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运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中所指的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具有商业、办公、餐饮、休闲、会议、文娱、体育等功能,总建筑面积(含地下超市)超过5万平方米,总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含地下超市)不低于5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面积比例达到主体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的80%以上,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
    二、扶持政策
    1.凡符合我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持有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含)至7亿元、7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经认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3%、4%分别给予奖励。
    2.大力支持商业综合体内各入驻企业参加各类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获得中央、省、大连市的资金扶持。
    三、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正在建设的或试用期间招商引入的、盘活并购的、以一个投资建设主体在瓦房店市注册、纳税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2.符合固定资产奖励条件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审核确定其投资额度。兑现程序参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兑现程序的通知》(瓦政办发〔2021〕38号)执行。
    3.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
    4.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2年。各项条款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