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措施

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22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制度,规范认定工作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依据

依据《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共有10个主要步骤,包括发布通告、企业申报、材料初审、资格审查、数据核查、综合评价、征求意见、审议审定、公示公告、表彰奖励。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发布通告

名推委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本届《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辽宁名牌产品市场竞争力指数测评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指导性文件和相关事宜,启动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指南》和《通则》由名推委办公室根据当年产业政策和辽宁名牌认定总体要求进行制修订,并征求名推委各成员单位同意。其中:《指南》主要明确当年名牌产品认定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受理、审查评价和进度安排等;《通则》对辽宁名牌认定具体指标进行量化,总分1000分,主观分不高于15%,指标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

(二)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在线并行申报的方式。

1.申报企业在《辽宁名牌网》(www.lnmp.gov.cn)下载《辽宁名牌产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完成数据的传输。

2.将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形成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单位(包括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材料初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名推委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申报条件审查、商标审查、许可审查、产品质量审查、环境保护审查和其他方面审查等6个方面。

1.申报条件审查。按照当年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范围、经济指标限额、辽宁名牌产品必备条件的相关规定,审查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2.商标审查。申报产品需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有权应当属于辽宁省企业。

3.许可审查。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如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 、“环保许可条件审查”和其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取相应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4.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环境保护审查。近三年内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6.其它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三年内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在全省征信体系建设中被“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五)数据核查

根据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名推委办公室可通过统计或税务部门直接核查。

1.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对照,重点核查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额(量)、利润、纳税额等数据;

2.申报指标含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

3.申报数据与企业曾经提供给有关部门的数据有较大出入的,取消认定资格。

(六)综合评价

1.量化打分。名推委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的产品,分行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竞争力指数测评专家组,依据《通则》,对各行业名牌申报产品按类别编组进行量化打分。测评专家组根据申报产品得分情况,综合申报企业在行业中的品牌知名度,提出辽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2.现场复核。名推委办公室抽取相应行业专家与观察员组成现场复核专家组,随机抽取初选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核。重点在百姓关注度高的食品、纺织、建材、轻工类等产品和新申报企业中抽取。现场复核主要包括核实申报产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原件、生产及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考察企业生产、检验能力、现场管理情况及生产环境等,重点考察生产技术条件是否满足产品生产标准要求,检验检测设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经法制检定合格等。

(七)征求意见

名推委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拟建议名单。对列入拟建议名单的产品,在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等方面,征求名推委各成员单位意见,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名推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

(八)审议审定

召开名推委成员会议审议建议名单,审定通过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名单。

(九)公示公告

将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或者经名推委办公室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正式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公示结束后,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十)表彰奖励

1.对获得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以下简称名牌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2.对于复评的,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该资金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3.连续3次复评的,经名推委认定后,命名为辽宁重点名牌产品;

4.奖励资金和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相关经费每年列入省财政预算。

三、动态管理

辽宁名牌产品动态管理,是指对有效期内的名牌企业的经营与质量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向社会通报辽宁名牌产品发展情况。

(一)管理组织

1.名推委办公室负责对辽宁名牌产品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向社会通报辽宁名牌产品发展情况;

2.推荐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宁名牌产品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

有效期内的名牌企业均纳入动态跟踪管理范围。

(三)管理周期

辽宁名牌产品实行年度跟踪,每年跟踪一次。

(四)管理方式

1.企业自查。名牌企业应如实填报《辽宁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名推委办公室,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2.建立档案。推荐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辽宁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名牌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辽宁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名推委办公室。

3.备案核准。企业有更名、重组、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名推委办公室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4.集中通报。名推委办公室汇总各地名牌发展跟踪表及经营、变更等信息,提出辽宁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上报省名推委,并在《辽宁名牌网》(www.lnmp.gov.cn)向社会通报。

(五)管理措施

1.书面警告。名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推委办公室将建议名推委给予书面警告:

(1)虚报、缺报、迟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间10天以上)《辽宁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和变更备案的;

(2)用户(消费者)对名牌企业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商品检验中出现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格项的;

(4)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2.撤销称号。名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推委办公室将建议名推委撤销该产品的辽宁名牌产品称号,3年内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商品检验中出现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格项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5)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6)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被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

(7)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8)擅自扩大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9)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10)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四、附则

(一)认定用表式、报告和记录等由名推委办公室统一制定和修订;

(二)有关认定过程中的表式、报告和记录等由名推委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5年;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