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创新驱动发展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
  (四)统筹推进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六)贯彻落实大连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孵化培育壮大发展科技型企业。
  (八)编制市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重点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九)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十二)贯彻落实上级科研诚信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六)负责国家、省、大连市科技奖励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十七)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提出调控目标和调节政策建议,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联络、协调驻瓦中、省、大连市直工业企业。
  (十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做好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提出市级财政性支持资金安排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使用。
  (十九)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发展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二十)负责制定全市轴承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轴承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
  (二十一)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二十二)推进工业企业合资合作,技术引进、国际化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工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二十三)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业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五)参与拟订全市工业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及产业定位;参与制定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并配合实施;引导工业项目进入专业化园区。
  (二十六)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作,指导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十七)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二十八)依照有关法规,协助上级部门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协助上级部门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二十九)依法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能力、改扩建项目以及产品的质量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准入和销售备案管理;指导、协调、督办和汇总有关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三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局属改制工业企业(含关停已破产企业)的核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和留守人员及财务、劳资档案的管理,处理局属改制工业企业遗留问题。
  (三十一)授权瓦房店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依法开展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指导瓦房店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指导瓦房店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全市场外核事故应急服务工作;协调指导轴承等相关协会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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