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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选民资格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发布:2021-08-28 18:3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总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是保障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投票权和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的重要措施。
一位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对其选民资格进行确认,才能参加投票选举,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关于选民登记,《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广大选民要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及时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结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就近就地到本选区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确认选民资格,依法保障自己的选民权利得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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