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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 海参制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每年的秋冬季节,是海参制品销售的旺季。为规范海参制品销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按照大连市局《关于做好农批农贸市场海参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提示》(大市监食流提[2023]15号)通知的要求,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市场销售海参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指导海参制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海参制品分为预包装海参制品和散装海参制品两种。预包装海参制品有淡干、盐渍和即食。散装海参制品主要是冷藏冷冻即食海参。
1、公示主体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散装海参制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包装海参制品)、健康证等。
2、严格索证索票。销售者采购海参制品时,应当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资质和同批次海参制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海参制品。
3、严格台账登记。销售者应如实记录采购海参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规范标签说明书。
(1)销售的预包装海参制品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地址、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不得销售无标签、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的预包装海参制品。
(2)销售散装海参制品的,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明确执法人员落实海参制品市场销售监管责任
12月初,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食品监管人员开展了“海参制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解读”,通过线上培训,各分局监管人员明确了监管工作内容的重点和要求,以农批、农贸市场、海产品经销店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进货查验制度落实、规范标签标识管理为重点监管内容。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管要求,要求市场开办者依法对入场海参制品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严格市场准入、查验、信息公示、自查等日常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标签不规范等问题,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及时跟进督导确保问题切实得到整改。
三、严查重处违法销售海参制品行为
针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销售无标签标识、外包装与实物不符、无证生产加工、“三无”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制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12月6日,各分局累计排查6家海产品市场,27家海产品经销店,全部建立档案。下一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以及监督执法力度,建立专项检查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处置实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升海参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信息来源:市市场局 网站编辑:刘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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