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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面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两大改革,提升登记便利化。
一、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自今年7月1日起,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18号)文件要求,对市场主体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有效性自担责任。
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手续,提升登记便利化,但在同时,也为监管增加了强度。在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明确监管责任、抓好监管落实。对于虚假承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有关登记,将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
二、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对于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在住所法定登记事项基础上,企业可申请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将经营场所增设为住所的附加登记事项。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的申请方式、营业执照的记载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方式统一表述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也就是说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只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或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即可。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编辑:仲承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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