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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认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自2022年3月1日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制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实现全国互认。
  《管理办法》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同时,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认,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网站编辑:仲承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