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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时间:2026-06-26

受理部门: 区市县分局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办理流程:(一)向区市县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二)进行人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三)证件制作完成后,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证件。

所需材料:申请人《户口簿》或学生证或居住证或护照或驾驶证原件。

办理时限:5〔本市户籍:邮政速递5—7个工作日,普通邮寄12个工作日;异地户籍(含省内和省外异地):邮政速递10个工作日,普通邮寄1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3号)
工本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