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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收养

发布时间:2021-10-26

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打印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所需材料:
  1.市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或《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
  2.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
  3.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填写的《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4.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辽宁省民政厅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