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现役注销
发布时间:2021-10-26
受理部门:参军入伍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注销户口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所需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或《入伍决定书》或《参军证明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或《特招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登记表》(特招技术人员入伍的)。不能提供上述手续的,可凭参军入伍地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的参军证明或服役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服现役证明(应包含该人入伍时间及入伍地点等内容)、军人身份证件注销户口。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