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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落户

发布时间:2021-10-26

受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符合《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第十九条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核发户口准迁证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所需材料:
基本手续
(一)《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二)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大连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大连市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息);《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婚姻状况证明。
(四)落户地址手续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2.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3.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
4.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一) 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