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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新区城镇落户类型一

发布时间:2021-10-26

受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符合《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第二十二条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核发户口准迁证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所需材料:

基本手续

(一)《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息);《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四)申请人在注册地为我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一)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属本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提交双方派遣协议或社会保险代缴协议。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