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6
受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符合《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第二十二条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核发户口准迁证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所需材料:
基本手续
(一)《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息);《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四)申请人在注册地为我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一)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属本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提交双方派遣协议或社会保险代缴协议。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