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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新区城镇落户类型三

发布时间:2021-10-26

受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符合《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第二十二条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核发户口准迁证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所需材料:

基本手续

(一)《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户口信息);《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婚姻状况证明;

(三)营业执照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民警须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APP核查属实并截图存档);

(四)申请人在该企业的社保缴费证明。

(五)落户地址手续

1.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2.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

3.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一)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