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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民政部门服务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3-03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向负责监督检査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85615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