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5
各学校: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严密防范化解全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指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重大风险,结合前期布置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教育局前期印发的《瓦房店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按照瓦房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瓦安委办发〔2022〕113号)要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危化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教育系统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科研、实验、检验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学校情况排查,查清全市相关学校数量、使用品种、使用量、储存量、用途等信息,督促各学校落实主体责任,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检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检查共分3个阶段。
(一)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学校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上报阶段;
(二)10月1日至10月31日,教育行政部门检查阶段;
(三)11月1日至11月30日,总结阶段。
三、检查范围
(一)各类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
(二)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判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排查。
四、检查内容
各学校要紧盯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符合性检查:
一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库房,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也不应贴邻建造。
三是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GB/T16483、GB15258、GB190等国家标准要求。
四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定期检查记录等。鼓励建立作业信息系统,做到对危险化学品“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全面提升精准化管理能力,实现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是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应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措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应积极运用智慧用电管理系统等科技手段,实时监控电气安全数据,及时预警、及时检查和消除隐患。
六是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混储的危险化学品,货垛之间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包装容器要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危险化学品仓储应符合GB18265的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4的要求;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5的要求;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6的要求。
七是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危险标志、包装情况、有无泄漏;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八是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保证通风、降温、检测报警设施及吸收装置完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九是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十是严格实验室、分析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十一是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处置。要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加强值守,保证通讯和信息畅通,组织好救援力量,建立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密切关注雷电、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做好雷电、大风、强降雨等防范应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建立本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并加强日常台账的更新和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要逐校建立台账,清单式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
请各学校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相关学校自查后,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检查表》(见附件),在9月16日下班前将附件电子版和加盖公章PDF版上报校安办(上报邮箱为1350700636@qq.com)。
瓦房店市教育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