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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 机构的实施方案
瓦房店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 机构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大连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决策部署,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发展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目标任务
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办学内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此类机构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2021年12月5日前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同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继续举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换发办学许可证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
(三)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
现有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10月26日-11月5日)
1.将于11月3日召开培训部署会议(如有变动,另行通知),由教育局联合市场局、民政局将政策规定、营利与非营利性质差异、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传达到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做到告知到位、解释到位、职责履行到位。2.开展摸底工作,明确各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意愿,建立工作台账。3.现有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由教育局负责将申请由营利性登记为非营利性、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和注销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提醒家长学生停止报名和交费。
(二)集中办理阶段(10月26日-11月30日)
1.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工作流程要求向教育、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注销或变更等申请材料2.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签订承诺书,保证现有培训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不减损,教育教学质量不下降;向教育局提交“销课计划”,由教育局对“销课计划”进行动态监管3.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坚持“边解释、边核验,边指导、边服务”原则,督促、指导培训机构集中、有序办理审批、登记及注销业务。
(三)收尾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5日)
1.加强监管,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此阶段由教育局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或调整办学内容。2.将全市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3.梳理核对工作台账,确保全市应转登记或注销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无遗漏。4.形成登记工作总结上报大连市教育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和民政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等有关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积极发挥属地主体责任,确保登记工作按期不打折扣全面完成。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登记工作应与学科界定、资金监管工作、政府指导价、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对未经许可擅自或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确保登记工作统筹推进,不留死角和隐患。
(三)平稳有序,加强风险预警防范
在推进登记工作过程中,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由教育局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成立市瓦房店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网信办及各乡镇、街道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退费处理、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对工作中处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以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