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0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中办发〔2018〕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乡村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巩固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成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结构更加合理,办学活力充分释放,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待遇稳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县域内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市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补齐农村学校建设短板
优化城乡学校布局。各地区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有序加强城镇学校建设,积极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要依据《大连市市内五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7-2035)》,落实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确保城乡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地区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制订完成当地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2019-2023年),并依法纳入城镇规划实施,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统筹推进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和义务教育学校不足老城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确保足够的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各级政府)
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以下统称“两类学校”)。涉农地区要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34号),分类施策,加快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教学环境和生活卫生条件。对于乡镇寄宿制学校,要达到《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175号)明确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级政府)
持续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统一城乡学校基本配置标准,涉农地区要逐校建立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巩固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成果。建设改造普通教室、专用教室、运动场所(操场)等教学及附属设施,配齐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和音体美器材。加大农村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支持力度,到2022年全部实现学校食堂供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级政府)
全面消除“大班额”。各地区要按照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2年,基本实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二)加快农村学校优质内涵发展
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对口帮扶。要充分依托名校、名校长和高校等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一体化办学、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紧密型教育集团或学校联盟。加快推进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开展集团化办学,鼓励跨区域、跨城乡开展合作办学,探索优质学校托管乡村学校,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管理策略、课程设置、师资调配等方面实现共建共享。2022年,实现优质学校帮扶乡村学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加快推进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开展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成为义务教育管理基本达标学校,80%以上的学校成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20%以上的学校成为义务教育管理示范学校,50%以上的地区成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示范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精细,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大幅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加快教育信息化融合创新发展。落实《大连市中小学校“智慧校园”建设与应用标准》,进一步提升基础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水平。扩增大连智慧教育平台资源总量,进一步提高应用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建共享。实施互联网+“千课计划”,开发本地优质课堂教学微课实录,满足师生教学研究和自主学习需要。依托“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异地同步课堂”等教育信息化项目,对涉农地区教师开展专项培训,提升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三)强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完善教师资源配置。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全面推进中小学“县管校聘”改革,有效解决县域内、城乡间、校际间、学科间教师超缺编问题。完善乡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机制,继续实施“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结合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本地生源扎根乡村学校,特岗教师服务期为6年,服务期内不得流动。对于经选派在乡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师范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与驻连高校联合,采取“师范专业+1”的培养方式,实施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优化乡村小学师资结构,满足乡村小学教师需求。鼓励支持探索实行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为乡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一专多能”教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级政府)
提高乡村教师素质。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加大名优教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名师跟岗培训力度,支持教研人员定期深入乡村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指导。统筹资源,促进区域内教师培训与教研、科研、电教等职能与资源整合,提升乡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学科融合应用能力,发挥集成优势,实现研训一体化。加大对乡村学校校长的培训力度,多渠道、多方式组建名优校长与乡村校长交流平台,开展乡村学校校长专项培训,提高乡村学校校长治校育人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提升乡村教师待遇。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依据乡村学校艰苦偏远程度,研究制定乡村教师差别化补贴标准,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加强对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含城镇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优化乡村教师发展环境,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鼓励有条件的涉农地区设立乡村教师发展基金,奖励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级政府)
(四)大力提升教育质量
严格执行教学标准。把课程标准和学业质量标准作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减轻中小学生不合理的课内负担。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模式研究,完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查处“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科学设计作业内容,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课程让乡村儿童走出校园参加社会活动,充分利用乡村少年宫等资源,丰富乡村学生课后活动。完善市、区(市、县)联动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将监测结果以恰当方式反馈给相关主体,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监管行动。采取多种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和办学状况进行公示,切实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课后服务工作,采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级政府)
完善控辍保学监测机制。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6号),明确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等各方面控辍保学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把控辍保学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学生。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通过强化电子学籍管理,加大对农村和城市学校学生变化情况的监控力度,有效控制农村学生失学、辍学。加强对农村、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学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对部分学业有困难、有升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需求的学生,可以采取在初中学校开设职业教育班以及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技能学习。要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和“护学岗”建设,强化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构建校园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把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年龄、季节及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震防灾、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集体踩踏等教育内容,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加强学校建筑物、设备、校车、设施管理,定期检修,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食品留样、检查和记录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供餐单位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16〕17号)要求,制定学校落实方案,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各地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学校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级政府)
(二)保障经费投入
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大财教〔2016〕553号),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生均公用经费市县两级财政按时足额拨付。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地区,要确保标准不降低。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寄宿制学校按实际集中住宿的学生数,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基础上上浮25%。支持农村学校特别是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乡村教育的积极性。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级政府)
(三)强化督导检查
教育、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尽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将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区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考核中,发布督导报告, 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各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