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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01

    (1)补贴对象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3)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3)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金保工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附件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doc
    
附件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