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永山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6
吴永山:
你对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瓦自然资监罚海决字〔2022〕5023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瓦政行复字〔2023〕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瓦自然资监罚海决字〔2022〕5023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瓦房店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地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市政府2号楼415)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