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2
瓦政房补决催字[2015]1-18号
万淑荣、龚国伟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原房屋所有权人龚继长):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对万淑荣、龚国伟等相关房屋权利人依法公告送达了《关于对原房屋所有权人龚继长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15]1-27号)。公告期满后,万淑荣、龚国伟等相关房屋权利人既没有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要求万淑荣、龚国伟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将房屋交于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事项万淑荣、龚国伟等相关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