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3
瓦政房补决催字[2015]1-16号
曲行峰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原房屋所有权人曲六忠):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对曲行峰等相关房屋权利人依法送达了《关于对原房屋所有权人曲六忠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15]1-25号)。曲行峰等相关房屋权利人接到该补偿决定后,既没有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要求曲行峰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将房屋交于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事项曲行峰等相关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