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7
瓦政房补决催字[2015]1-14号
王顺荣: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1日对你依法送达了《关于对被征收人曲贵祥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15]1-23号)。你接到该补偿决定以后,既没有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将房屋交于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事项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