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2
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为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3年4月3日会议决定,成立瓦房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3年6月23日正式挂牌,隶属市政府,级格为正局级,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2019年1月,按照瓦房店市委要求,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机构设置:下设5个机关科(室):办公室、纪检组、法制科、建筑工程管理科、指挥调度中心;19个执法大队:文兰大队、共济大队、新华大队、铁东大队、岭东大队、岗店大队、车管大队、祝华大队、祝华园区大队、西郊园区大队、沿海整治一大队、沿海整治二大队、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执法大队、红沿河循环经济区执法大队、九龙大队、太阳大队、元台大队、复州城大队、早市管理执法大队。
主要职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瓦房店市等3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12]26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瓦政办发[2012]23号),瓦房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城乡规划管理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条和《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影响村镇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除雪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依据《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辽宁省城市绿化园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园林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含供水、排水、供气、供暖)实施行政处罚权。
(五)房屋物业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一)(二)(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及《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七)民政殡葬管理方面
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和《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在城市办丧事、祭祀活动中,搭设灵棚、做大棺材、吹打念经、抛撒纸钱、沿街烧纸、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八)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设摊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流动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九)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步道上停放或者在停车泊位外停放,侵占人行道(马路沿石以上)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实施行政处罚权。
(十)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部分职能;《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部分职能;《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部分职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部分职能;《物业管理条例》部分职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职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部分职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职能;《水污染防治法》部分职能;《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部分职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分职能;《辽宁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护条例》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部分职能;《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部分职能;《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部分职能;《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职能;《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部分职能。
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执行。
法律救济:六十日内向瓦房店市政府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85691712(办公室)、85691977(举报电话)。
办公地址: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兴工大街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