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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执法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发布时间:2021-10-26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有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2、执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3、咨询、监督投诉电话:85627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