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6-09-18 09:56:0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强化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立足瓦房店市实际,制定《瓦房店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瓦房店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考核断面。
  二、目标任务
  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重点对河流断面考核范围和指标、激励补偿方式和标准、市统筹资金的激励补偿方向、责任落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对全市主要河流生态补偿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其对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保障作用,以推动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全面系统的河流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调节机制。
  三、工作进展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已书面征求各断面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及瓦房店市财政局意见,相关单位均无异议并完成书面复函。目前本办法已通过分局班子会议审议,现呈报市政府,待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考核断面,自印发当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共12条,核心内容梳理归纳为四大方面,具体如下:
  1.适用与考核机制。覆盖全市所有河流考核断面,由分局每年核定水质目标,实行月度监测、月度考核。考核指标选取地表水22项常规指标(剔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单独核算补偿,其余指标执行单因子评价确定水质类别。
  2.资金核算标准。国考、省考入海断面基础补偿50万元,水质每下降一档增加50万元;劣Ⅴ类断面按超标因子超标倍数×10万元累计核算。县级断面基础补偿5万元,年度超标累计5次后额度翻倍;总氮以2020年的河流断面均值为基准,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补偿基数为10万元。国家、省、市总氮考核目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目标执行。
  3.资金流转流程。分局依据各级监测部门监测结果,定期向相关乡镇(街道)政府下达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次年初,由分局联合瓦房店市财政局核算年度资金,完成市县、县乡两级财政结算;瓦房店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用于上缴市级补偿及乡镇年度水质奖励。对各乡镇(街道)河流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另行制定。
  4.责任与追责。明确乡镇(街道)属地治污主体责任,对于年度水质未达标、履职不力的,依规追责问责。本办法的附件同步列明33处考核断面、水质考核目标、责任乡镇清单,清晰划分河流管控边界。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解读人办公电话
  解读单位: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袁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