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6〕12号
发布:2026-09-18 09:54:00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强化属地治污责任,推动河流断面水质持续改善,经研究制定《瓦房店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强化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治理者受益、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考核断面,适用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确定考核断面,每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第四条  考核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考核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市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统筹给予激励。
  各乡镇(街道)之间共同承担断面考核责任的,该断面激励补偿资金均摊。
  第五条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作为单一指标核定水质激励补偿断面补偿资金;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河流断面断流的,不进行断面水质评价,不纳入激励补偿范围。
  第六条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时,国考河流、省控入海河流断面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每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我市与其他城市共同承担国考断面考核任务的,该断面激励补偿资金与其他城市按照各50%分配。
  总氮指标暂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补偿基数为10万元。国家、省、市总氮考核目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目标执行。
  瓦房店县级考核断面补偿资金额度为5万元,当年累计超标超过5次时,自下月起补偿资金额度翻倍。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确认的监测结果,定期向相关乡镇(街道)政府下达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每年初,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上年度激励补偿资金解缴额度,联合向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大连市财政局提交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资金年度认缴报告,向各乡镇(街道)发送年度激励补偿资金确认单,并做好市县、县乡(镇、街道)年度财政结算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统筹解缴资金,用于向大连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以及对各乡镇(街道)河流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奖励。对各乡镇(街道)河流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宣传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依法及时公开激励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