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 瓦政房征补执字〔2026〕1号
发布:2026-08-03 14:42:47
周淑玲、郭辉、郭艳: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对你户作出瓦政补安决字〔2025〕1-10号《关于对被征收人郭秀绅户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你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本机关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8日依法作出(2026)辽028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将房屋及土地收回给本机关,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根据(2026)辽028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向你送达《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离被征收房屋。
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完毕的,你户应 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岗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岗店办”) 交还钥匙及房照,经岗店办确认你户房屋确已腾退完毕的, 由岗店办向你户签发《迁出证明》,你户可凭该《迁出证明》 向所在街道领取补偿决定中列明的货币补偿款或在佰成·锦绣润成小区三期内选择安置房屋。
如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自行搬迁完毕、 或未取得《迁出证明》的,本机关将在7日届满后组织对你 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工作。
强制搬迁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你户承担,本机关 保留就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向你户全额追偿的权利。对未按 时移出的房屋内物品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房屋内搬出物品的临时保管费由你户自行承担,付清保管费 后方可领取相应物品;保管日期超过3个月仍未领取的物品, 视为你户已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并同意本机关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有权任意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在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阶段保障你的合法居住权,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为你户准备了位于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祝丰街北段876号3单元402房屋作为临时过渡住房。临时过渡住房费用标准为:自入住临时过渡房之日起,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如住房超过12个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腾退,并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继续占用费。
除上述已告知的各项重要事项,为更好地保护你户合法权益,现特别告知如下:
1.你户必须特别注意保管好贵重物品,如强制执行阶段发生丢失或损坏,该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2.你户房屋共有人及共同居住人必须及时离开被强制执行房屋,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由你户自行承担。
3.如任何人在强制执行阶段有妨碍公务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强制搬迁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你户自行承担,为避免损失,敦请你户尽早履行搬迁义务。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