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6-06-29 09:56:00
  一、背景依据
  (一)国家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更新必要性。
  根据《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瓦政发〔2007〕108号)内容规定,结合当前我市部分建制镇已完成更名、部分区域已划入和划出我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情况,瓦政发〔2007〕108号文件中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瓦房店市现行行政区划不匹配的情形,有必要制定新的文件。
  (三)工作依据。
  工作依据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2〕169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瓦房店市东岗镇更名为红沿河镇的批复》(辽政〔2009〕69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5.《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太管发〔2022〕3号)。
  二、目标任务
  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适配现行行政区划范围和区域发展状况,维持税收政策与区域发展规划协同。
  三、工作进展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瓦房店市税务局完成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相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意见,并通过相关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明确范围为瓦房店市全域(不含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本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瓦政发〔2007〕108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本次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日期为2026年7月30日,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相对上一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区域税额延续。
  东岗镇更名为红沿河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沿用原八等标准,为3.6元/平方米·年。
  (二)维持新划入区域土地税额标准。
  瓦窝镇、元台镇维持划入前的税额标准,税额标准明确为4.5元/平方米·年。
  (三)明确划出区域豁免。
  复州湾镇、炮台镇、松木岛化工园区因行政管辖权调整,不再纳入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不适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立税务局,相关税收调整不再由瓦房店市税务局负责。
  (四)功能区特殊规定。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定。
  (五)规范原土地税额等级表述。
  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瓦政发〔2007〕108号)中土地税额等级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的表述按照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应等级进行规范,即6元/平方米·年对应为六等、4.5元/平方米·年对应为七等、3.6元/平方米·年对应为八等、2.4元/平方米·年对应为十等。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文件解读单位:瓦房店市税务局
  联 系 电 话:0411-85615639


  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