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瓦政规发〔2026〕1号
发布:2026-06-29 10:38: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等有关规定,经瓦房店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对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确定的标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十等2.4元。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瓦房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7月30日起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瓦政发〔2007〕108号)同时废止。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