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供水设施、管线更新改造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6〕3号
发布:2026-03-26 09:5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市供水设施、管线更新改造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供水设施、管线更新改造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
瓦房店市供水设施、管线更新改造工程是保证瓦房店净水厂正常运行、保障瓦房店城市供水的重要工程,对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障工程的施工顺利开展,规范临时占地补偿相关工作,维护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依据
本方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大政办发〔2023〕8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以发布的临时占地公告中临时占地范围为准。
三、实施主体
松树镇、得利寺镇、瓦窝镇、祝华街道办事处、岗店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原则
(一)本方案的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协商以及据实评估的原则。
(二)在临时占地公告发布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并对临时占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作物进行影像固化,做为临时占地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工作人员在实施临时占地工作前需签订临时占地工作保密协议,确保临时占地信息不泄露,若有泄露,司法部门介入调查,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自临时占地公告发布后,通过抢栽、抢种、抢建等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补偿。
(六)涉及林地的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本方案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安置内容,由临时占地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本项目工作专班议定,并出台相关的会议纪要。
五、补偿规定
(一)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大政办发〔2023〕8号)文件执行。本项目临时占地期限不超过一年,按照每年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用后必须恢复土地原貌,耕地要达到耕种条件;林地要达到林业生产条件并按规划实施造林。
(二)地面上下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1、日光温室补偿:竹木土墙每平方米55元,竹木砖墙每平方米75元,钢筋砖石墙每平方米100元,拆除后剩余长度不足60m按全长补偿。
2、冷棚、拱棚补偿:竹木结构1.7m以下(含1.7m)每平方米10元,竹木结构1.7m以上每平方米25元,钢筋结构每平方米35元,拆除后剩余冷棚长度不足60m的,按全长补偿。
3、阀门井、排气井、排污井、计量井等占地的补偿:按井的实际占地尺寸,四周分别增加一米,作为对土地的遮光和作业影响补偿。
4、本方案未调整部分仍按瓦政发〔2011〕23号文件执行。
六、本方案只适用于本次瓦房店市辖区内瓦房店市供水设施、管线更新改造工程的临时占地补偿工作。
七、本方案出台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从其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供水设施、管线更新改造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