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周发敏户补偿安置决定书》补正决定
发布:2026-02-14 09:11:43
周发敏户:
为充分保护你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鉴于你户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并提出经营损失未予补偿,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据补偿方案规定重新进行核算,现对《关于对被征收人周发敏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5〕1-12 号,以下简称原补偿决定)作出补正如下:
一、在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中”,新增如下内容:“6.门市房损失补偿: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二、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中”的“综上”部分补正为:“综上,你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合计补偿货币1,049,291.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万玖仟贰佰玖拾壹元捌角整。”;
三、在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新增如下内容:“9.门市房损失补偿: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10.选择产权调换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
四、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的“综上”部分补正为:“综上,你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产权调换房屋外,另补偿货币492,950.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捌角整。”;
五、原补偿决定第二条中“提存补偿款1,045,291.8元”补正为“提存补偿款1,049,291.8 元”,其余内容不变;
六、原补偿决定其余条款不变,本次补正决定不影响原补偿决定效力。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