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周喜珍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补偿安置决定书》补正决定
发布:2026-02-14 09:09:13
周喜珍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
为充分保护你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鉴于原补偿决定存在漏项情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重新进行核算,现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对被征收人周喜珍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5〕1-5号,以下简称原补偿决定)作出补正如下:
一、在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新增如下内容“11.经评估,超房照面积的价值补偿为6,023.86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贰拾叁元捌角陆分。”;
二、在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新增如下内容“1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的内容“综上,你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除调换产权房屋外,另补偿货币409,08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玖仟零捌拾贰元整。”,补正为“综上,你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产权调换房屋外,另补偿货币435,105.8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壹佰零伍元捌角陆分。”。
四、原补偿决定其余条款不变,本次补正决定不影响原补偿决定效力。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