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5-07-01 11:11:32
刘园园(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鑫媛美容店经营者):
我局于2025年01月0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瓦卫(医)罚【2024】049号),你尚未履行我局对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诊所备案凭证》在你经营的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鑫媛美容店内设置诊疗场所,由你本人为顾客开展注射肉毒素(或相关产品祛皱针)祛除面部皱纹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进行催告,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瓦卫(催)告【2025】00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监督科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罚没款拾万叁仟肆佰元整、加处罚款拾万元整,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叁仟肆佰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
联系电话:0411-85617365 85623198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