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5-06-24 16:26:46
宋丹(身份证号码:21028**********117):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瓦卫(医)罚【2024】051号),你尚未履行我局对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疾病诊断和治疗等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进行催告,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瓦卫(催)告【2025】00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监督科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罚没款叁万壹仟元整、加处罚款叁万元整,合计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
联系电话:0411-85617365 85623198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4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